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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80/EEC认证机构

自2002年10月起,规定所有车辆, 车辆零部件,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EMC。所有在欧销售的电子零部件须统一符合EMC指令95/54/EC,根据EMC指令89/336/EEC进行的自我宣告将不再有效。而由欧盟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E/e Mark证书。也就是说,车辆类电子及电子零部件原先申请的CE(EMC)认证将从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必须重新申请欧洲交通部门出具的E/eMark证书后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

 、车载灯具/电筒、车载气泵、车载/加热坐垫、 车载风扇、车载电水壶、车载冰箱、车载咖啡壶、车载电视/音响、车载电动千斤顶、车载吸尘器、车载电动工具等等

2002年10月起,根据欧盟指令72/245/EEC,以及修正指令95/54/EC的要求,凡是进入欧盟市场进行销售的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必须通过e-Mark相关认证,标贴e标志,欧盟各国海关才会予以放行,准许进入当地市场,所以,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之e-Mark认证,势在必行。
E标志源于欧洲经济会(Economic Commission of Europe, 简称ECE)颁布的法规(Regulation)。ECE包括欧洲28个,除欧盟成员国外,还包括东欧,南欧等非欧。ECE法规是推荐各成员适用,不是强制性,成员国可以套用ECE法规,也可以延用本国法规。从市场需求来看,通常ECE成员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规的报告及证书。E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部件,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法规,E标志认证的产品,是为市场所接受的。国内常见E标志认证产品有汽车灯泡,安全玻璃、轮胎、三角警示牌、车用电子产品等,E标志认证的执行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
 
E标志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部门,各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
E1—德国;E2—法国;E3—意大利;E4—荷兰;E5—瑞典;E6—比利时;E7—匈牙利;E8—捷克;E9—西班牙;E10—南斯拉夫;E11—英国;E12—奥地利;E13—卢森堡;E14—瑞士;E16—挪威;E17—芬兰;E18—丹麦;E19—罗马尼亚;E20—波兰;E21—葡萄牙;E22—;E23—希腊;E24—爱尔兰;E25—克罗地亚;E26—斯洛文尼亚;E27—斯洛伐克;E28—白;E29—爱沙尼亚;E31—波黑;E37—土耳其;E57—圣马力诺
e标志是欧盟会依据欧盟指令强制成员国使用的机动车整车,安全零部件及的认证标志,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交通部门,e标志认证的产品各欧盟成员国都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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