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ECE认和周期
自2002年10月起,规定所有车辆, 车辆零部件,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EMC。所有在欧销售的电子零部件须统一符合EMC指令95/54/EC,根据EMC指令89/336/EEC进行的自我宣告将不再有效。而由欧盟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E/e Mark证书。也就是说,车辆类电子及电子零部件原先申请的CE(EMC)认证将从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必须重新申请欧洲交通部门出具的E/eMark证书后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
E1—德国 E2—法国 E3—意大利 E4—荷兰 E5—瑞典 E6—比利时 E7—匈牙利 E8—捷克 E9—西班牙E10—塞黑 E11—英国 E12—奥地利 E13—卢森堡 E14—瑞士E16—挪威 E17—芬兰 E18—丹麦 E19—罗马尼亚 E20—波兰 E21—葡萄牙 E22— E23—希腊E24—爱尔兰E25—克罗地亚 E26—斯洛文尼亚 E27—斯洛伐克 E28—白 E29—爱沙尼亚 E31—波黑E32—拉脱维亚 E34—保加利亚E36—立陶宛 E37—土耳其 E39—阿塞拜疆E40—马其顿E43— E45—澳大利亚 E46—乌克兰 E47—南非 E48—新西兰E49—塞浦路斯 E50—马耳他 E51— E52—马来西亚 E53—泰国 E56—黑山 E58—突尼斯
2002年10月起,根据欧盟指令72/245/EEC,以及修正指令95/54/EC的要求,凡是进入欧盟市场进行销售的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必须通过e-Mark相关认证,标贴e标志,欧盟各国海关才会予以放行,准许进入当地市场,所以,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之e-Mark认证,势在必行。
E标志源于欧洲经济会(Economic Commission of Europe, 简称ECE)颁布的法规(Regulation)。ECE包括欧洲28个,除欧盟成员国外,还包括东欧,南欧等非欧。ECE法规是推荐各成员适用,不是强制性,成员国可以套用ECE法规,也可以延用本国法规。从市场需求来看,通常ECE成员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规的报告及证书。E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部件,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法规,E标志认证的产品,是为市场所接受的。国内常见E标志认证产品有汽车灯泡,安全玻璃、轮胎、三角警示牌、车用电子产品等,E标志认证的执行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
E标志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部门,各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
E1—德国;E2—法国;E3—意大利;E4—荷兰;E5—瑞典;E6—比利时;E7—匈牙利;E8—捷克;E9—西班牙;E10—南斯拉夫;E11—英国;E12—奥地利;E13—卢森堡;E14—瑞士;E16—挪威;E17—芬兰;E18—丹麦;E19—罗马尼亚;E20—波兰;E21—葡萄牙;E22—;E23—希腊;E24—爱尔兰;E25—克罗地亚;E26—斯洛文尼亚;E27—斯洛伐克;E28—白;E29—爱沙尼亚;E31—波黑;E37—土耳其;E57—圣马力诺
e标志是欧盟会依据欧盟指令强制成员国使用的机动车整车,安全零部件及的认证标志,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交通部门,e标志认证的产品各欧盟成员国都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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